《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桂经网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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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27日在南宁召开。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自治区乙醇办主任潘文峰在会上介绍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乙醇汽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于12月23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政府决定在2008年1月1日开始于设区运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同时禁止设区销售普通汽油,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原来销售的90号、93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并形成燃料乙醇生产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运输、销售、使用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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