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

磐安新闻网
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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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近日印发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凡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据了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同时,卫生部还印发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涉及产品包括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产品、抗(抑)菌制剂等。消毒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需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抗(抑)菌制剂中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指出: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使用单位在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销售使用产品的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相符后,方可经营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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