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优惠贸易协定让中国企业受益

国际商报
200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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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关日前表示,2004年是我国首个“区域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年,这些优惠贸易协定分别是我国自2001年起先后签订了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方案、香港CEPA、澳门CEPA等。2004年,全国各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共享受税收优惠达人民币8亿元。
    其中,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方案和老柬缅特惠关税待遇项下进口货物享受的税收优惠居首,享受优惠的货值占来源于东盟国家进口应税货值的近2.9%,优惠税款共6亿元,占所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总额的77.3%。税收的实质性优惠为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CEPA运行一年来,港澳CEPA项下进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近9千万元,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不断提高,增强了香港各界恢复和发展经济的信心,刺激了当地投资和消费的增长,使香港经济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活力,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各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中,约15亿美元的货物是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口,占所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税货值的71.3%,国有、民营企业因此享受了近7亿元的税收优惠,成为优惠贸易协定的最大受益者。而外商投资企业对优惠贸易协定的利用程度明显偏弱,仅享受了8194万元的税收优惠。
    利用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享受税收优惠最多的商品,包括木薯干、动植物油脂混制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鲜榴莲以及鲜龙眼等农产品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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