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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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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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2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全面启动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后,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派不出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参照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临时收储库点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质价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秋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东北各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能力和实际收购、加工数量,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大豆实际轮换收购情况,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南方饲料消费省份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抓住东北产区玉米集中上市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本地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企业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充实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确保本地饲料粮供应。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要在本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统一委托本地一家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2009年新产玉米。对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份)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在此期间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收购新玉米并运抵上述省(区、市)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继续实行东北粳稻(粳米)运费补贴政策。2009 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2008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 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其他补贴政策及要求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

  五、切实加强秋粮收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东北产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的组织协调,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做好临时收储工作,抓紧腾仓并库和仓房维修,积极组织本地各类企业入市收购,并加强对指定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销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玉米的组织和监督工作。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要提前谋划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加强对临时收储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的管理,并及时根据粮食收购数量和仓容等情况,提出露天存粮和跨省移库工作的建议。各级粮食、财政、价格、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加强对秋粮收购、加工、运输等各环节的跟踪监测,加强对中储粮公司委托收储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收储企业、指定大豆压榨企业执行国家秋粮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国家给予农民的好处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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