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

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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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随着该立法项目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将推广使用质优价廉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车用乙醇汽油。

    今年,国家将广西确定为第一个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和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试点区域,第一期年产2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预计将于12月初投产。为使广西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有法可依,自治区政府决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

    车用乙醇汽油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缓解广西车用燃油供应的紧张局面,调整广西能源消费结构;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试点期间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并随普通汽油价格变化相应调整,也可据市场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浮动。在“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规定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应当低于普通汽油的零售价格,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提出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方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并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告知制度,要求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标志,使之“广而告之”,并为此设置了两个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方案一:自治区边界公路入口、自治区内加油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的标志。方案二:试点区域(注:试点区域为南宁、柳州、桂林、来宾、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含所辖县、市、区)边界公路入口、加油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的标志。

    按照广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2007年5月广西开始启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2007年12月1日全区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经征求意见后,如果立法确定为在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08年2月1日,全区内将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08年2月底,全区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原来销售90号、93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并形成燃料乙醇生产和车用乙醇汽油混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营,减少汽车尾气有害气体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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