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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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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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18年7月1日0时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限时通行措施。

通告如下:

一、2018年7月1日起,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

二、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期间和重要安保时期,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供应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运输燃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疗用氧运输车辆0时至6时禁止通行,其他时段不受限制。

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将通报涉事企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强化源头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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