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河南专员办对中央财政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审核监督操作办法
来源:财政部网站 阅读次数:169 发布时间:2008-9-20 11:32:00
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对中央财政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审核监督操作办法
财驻豫监[2008]18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5】95号)及《财政部关于燃料乙醇亏损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04]153号)等相关规定,我办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对中央财政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督,是指对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上报的有关基础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燃料乙醇的生产、销售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审核,对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年度清算,对地方财政部门和生产企业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实施审核监督,河南专员办应当遵循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重点核查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中央财政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督,包括对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季度预拨审核和年度清算审核。
对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年度清算审核主要是抽查确认乙醇生产企业年度内实际生产、销售燃料乙醇的数量及调配、销售燃料乙醇的亏损情况。
第五条 季度预拨审核资料报送。乙醇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河南专员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燃料乙醇生产、销售情况季报》;
(二)燃料乙醇季度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三)统计部门生产、销售、结存统计季报表;
(四)企业季度会计报表;
(五)燃料乙醇销售数量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季度预拨审核审核方式和审核内容。季度预拨审核主要是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情况选择现场审核。对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季度预拨审核主要是抽查确认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各季度实际生产、销售燃料乙醇的真实数量。
第七条 年度清算审核资料报送。乙醇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内向河南专员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清算审核上年度中央财政燃料乙醇补贴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年度《燃料乙醇补贴清算表》,燃料乙醇年度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三)统计部门生产、销售、结存统计年报表;
(四)燃料乙醇销售数量相关资料;
(五)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年度清算审核方式和审核内容。年度清算审核采取实地核查验证的方式。在年度清算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燃料乙醇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相应出库凭证是否真实;
(二)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核算是否准确、规范;
(三)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亏损情况是否真实,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收到的亏损补贴是否及时入账;
(五)抽查业务关联单位购买数量;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开展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初审、复审和终审的审核监督制度。由经办处室初审人、复核人进行审核;复审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办领导签发终审意见。
第十条 河南专员办业务主管处室收到企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1、审核人员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并及时登记报送资料,履行好签收手续。
2、审核人员根据财政部及本办法要求的审核内容,按照资料审核和就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关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在《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审批事项承办稿》中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复核人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人对初审人员转来的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处室负责人。
4、处室负责人对初审人、复核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连同审核资料报办领导。
5、办领导主要审核前三级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程序,重点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负责签署河南专员办对企业报送燃料乙醇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的终审意见。
6、审核人员根据办领导的终审意见,对《燃料乙醇生产、销售情况季报》、《燃料乙醇补贴清算表》(表样附后)加盖专员办公章,一式3份,1份抄送省财政厅,作为申报补贴的依据,1份退回企业, 1份留存河南专员办。
7、季度预拨审核工作自申请资料齐备后,河南专员办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清算审核工作自申请资料齐备后,河南专员办在每年2月1日前完成年度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 河南专员办对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拨付中央财政燃料乙醇补贴资金负有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燃料乙醇亏损补贴资金的管理拨付情况。
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审核监督年度报告制度,将审核监督方式、审核监督情况及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核监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随时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燃料乙醇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开展对燃料乙醇生产企业财务核算和亏损补贴资金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提出完善补贴方式、确定补贴标准等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加强对审核工作基础数据与材料的日常管理,及时对与审核工作有关的数据与材料进行归集和整理,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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